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相關疑慮及問題Q&A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整潔方案室
一、環保署為何要訂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
答:近年來環保署積極推動「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包括髒亂點清理、督導公廁管理單位清潔維護、加強風景區及其他重點地區環境清潔維護及稽查取締等,對於我國過去令人詬病之環境衛生問題已有顯著改善;惟相較於歐美國家已進入「追求環境寧適美質時代」,我國在市容整潔及美質提昇上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基此,本署參考新加坡及日本之相關做法,擬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期能整合政府各部會力量,推動環境衛生美質相關工作,以全面提昇我國整體寧適美觀之生活環境,期能比美新加坡、日本及瑞士。
二、草案規範車輛之整潔及美質由駕駛人或所有人維護之,及車輛之置放、外觀或車上置放之物件有妨礙衛生或美質情形,經限期改善未遵行者,處以新台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試問,如何具體定義車輛髒亂?執法人員之執法標準為何?
答:本條文本署立法原意係針對部分停放戶外之車輛因長時缺乏維護,遭張貼廣告或棄置大量垃圾形成髒亂點,易衍生環境衛生問題,故要求駕駛人或所有人對於車輛整潔應具有一定之維護責任,但並非要求車輛外觀一塵不染,考量對於車輛外觀髒之認定因人而異,本署將於召開公聽會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未來在訂定執法標準及執行上,將依各縣市特性,研訂符合社會觀感且合理具體可行之查核標準,尤其會重視法律上之比例原則,避免矯枉過正徒增民怨。本法若能公布實施,將大力宣導,養成民眾守法習慣,並先勸導限期改善,若拒不改善再予處罰。
三、草案規定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人行道或四周2公尺以內地區,由該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維護;另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負責各半清除。試問,如果有人在家門口亂丟垃圾,住戶會因此被處分嗎?
答:上述條文係移列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及第8款相關規定,第2款除騎樓、人行道外,擴大責任範圍包括四周2公尺以內地區,由該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維護,因現行家戶旁水溝多已加蓋,無適當工具,不易清理,故刪除原有家戶對水溝之清理責任;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亦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基此,住戶對於居家周圍環境有主動維護之責任,以避免形成髒亂點或病媒孳生源;至於隨地拋棄垃圾者,目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告發處分,未來本草案如公布實施,針對污染行為人亦可予以告發處分。
四、若因出國期間致使空地空屋內外周圍之雜草超過20公分,是否會被處分?
答:本草案規範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可建築用地者,其空地空屋內外周圍應割除逾20公分之雜草,係要求空地空屋之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對於環境有主動維護之責任,如民眾出國期程較長時,可事先妥為規劃,或委託清理空地空屋內外周圍之雜草,以避免形成髒亂點或病媒孳生源。本法若能公布實施,將大力宣導,以期養成民眾守法習慣。
五、民眾反映若出國期間車輛變髒,或車輛變髒係因空氣污染落塵量大所導致,質疑本署未善盡空氣污染防制之責!
答: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本署已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子法進行管制,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者均依法處分,以維護空氣品質;至於因出國期間未能維護致車輛變髒,或停放戶外車輛因沙塵暴等因素致大量落塵覆蓋變髒,由天氣狀況及車輛外觀應可判別,此種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會先勸導並限期改善,若拒不改善才會予以處罰。
六、為維護車輛整潔須時常洗車,反而消耗大量水資源,與本署「省水減污」之政策相違背。
答:對於車輛髒污之認定因人而異,本署立法原意係針對部分停放戶外之車輛因長時缺乏維護,遭張貼廣告或棄置大量垃圾形成髒亂點,易衍生環境衛生問題,故要求駕駛人或所有人對於車輛整潔應具有一定之維護責任,但並非要求車輛外觀一塵不染,如民眾已有維護(如洗車)之習慣,不會因疏於管理而成為髒亂點,基本上並不會額外造成水資源的浪費。
七、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相關罰鍰額度如何訂定?
答:罰鍰額度係依照違規行為所造成之污染情節予以適當之處分,在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中有關違反環境衛生相關法條之處分,本署考量比例原則後,參照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環境衛生之罰鍰額度(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訂定之。
文章連結: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HotFile.asp?InputTime=099051416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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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保署為何要訂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
答:近年來環保署積極推動「清淨家園全民運動計畫」,包括髒亂點清理、督導公廁管理單位清潔維護、加強風景區及其他重點地區環境清潔維護及稽查取締等,對於我國過去令人詬病之環境衛生問題已有顯著改善;惟相較於歐美國家已進入「追求環境寧適美質時代」,我國在市容整潔及美質提昇上仍有相當大的進步空間,基此,本署參考新加坡及日本之相關做法,擬定「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期能整合政府各部會力量,推動環境衛生美質相關工作,以全面提昇我國整體寧適美觀之生活環境,期能比美新加坡、日本及瑞士。
二、草案規範車輛之整潔及美質由駕駛人或所有人維護之,及車輛之置放、外觀或車上置放之物件有妨礙衛生或美質情形,經限期改善未遵行者,處以新台幣1千2百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試問,如何具體定義車輛髒亂?執法人員之執法標準為何?
答:本條文本署立法原意係針對部分停放戶外之車輛因長時缺乏維護,遭張貼廣告或棄置大量垃圾形成髒亂點,易衍生環境衛生問題,故要求駕駛人或所有人對於車輛整潔應具有一定之維護責任,但並非要求車輛外觀一塵不染,考量對於車輛外觀髒之認定因人而異,本署將於召開公聽會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未來在訂定執法標準及執行上,將依各縣市特性,研訂符合社會觀感且合理具體可行之查核標準,尤其會重視法律上之比例原則,避免矯枉過正徒增民怨。本法若能公布實施,將大力宣導,養成民眾守法習慣,並先勸導限期改善,若拒不改善再予處罰。
三、草案規定與土地或建築物相連接之騎樓、人行道或四周2公尺以內地區,由該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維護;另規定4公尺以內之公共巷、弄路面,由相對戶或相鄰戶分別負責各半清除。試問,如果有人在家門口亂丟垃圾,住戶會因此被處分嗎?
答:上述條文係移列現行「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2款及第8款相關規定,第2款除騎樓、人行道外,擴大責任範圍包括四周2公尺以內地區,由該土地或建築物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維護,因現行家戶旁水溝多已加蓋,無適當工具,不易清理,故刪除原有家戶對水溝之清理責任;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亦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基此,住戶對於居家周圍環境有主動維護之責任,以避免形成髒亂點或病媒孳生源;至於隨地拋棄垃圾者,目前可依「廢棄物清理法」予以告發處分,未來本草案如公布實施,針對污染行為人亦可予以告發處分。
四、若因出國期間致使空地空屋內外周圍之雜草超過20公分,是否會被處分?
答:本草案規範屬都市計畫劃設之可建築用地者,其空地空屋內外周圍應割除逾20公分之雜草,係要求空地空屋之使用人、管理人或所有權人對於環境有主動維護之責任,如民眾出國期程較長時,可事先妥為規劃,或委託清理空地空屋內外周圍之雜草,以避免形成髒亂點或病媒孳生源。本法若能公布實施,將大力宣導,以期養成民眾守法習慣。
五、民眾反映若出國期間車輛變髒,或車輛變髒係因空氣污染落塵量大所導致,質疑本署未善盡空氣污染防制之責!
答:有關空氣污染防制相關規定,本署已訂有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相關子法進行管制,對於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者均依法處分,以維護空氣品質;至於因出國期間未能維護致車輛變髒,或停放戶外車輛因沙塵暴等因素致大量落塵覆蓋變髒,由天氣狀況及車輛外觀應可判別,此種情形地方主管機關會先勸導並限期改善,若拒不改善才會予以處罰。
六、為維護車輛整潔須時常洗車,反而消耗大量水資源,與本署「省水減污」之政策相違背。
答:對於車輛髒污之認定因人而異,本署立法原意係針對部分停放戶外之車輛因長時缺乏維護,遭張貼廣告或棄置大量垃圾形成髒亂點,易衍生環境衛生問題,故要求駕駛人或所有人對於車輛整潔應具有一定之維護責任,但並非要求車輛外觀一塵不染,如民眾已有維護(如洗車)之習慣,不會因疏於管理而成為髒亂點,基本上並不會額外造成水資源的浪費。
七、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相關罰鍰額度如何訂定?
答:罰鍰額度係依照違規行為所造成之污染情節予以適當之處分,在環境衛生及美質促進法(草案)中有關違反環境衛生相關法條之處分,本署考量比例原則後,參照現行廢棄物清理法中有關環境衛生之罰鍰額度(新台幣1,200元至6,000元)訂定之。
文章連結: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HotFile.asp?InputTime=099051416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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