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修正發布「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強化水質管制
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水保處
環保署於106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強化採取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至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穩定性及效能,以提升海域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部分公共下水道所收集處理之生活污水,因同時有收集截流設施排入之廢(污)水,以及建築物之化糞池未敲除等因素,導致污水處理廠進流原污水之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等水質項目,低於原先設計值甚多,導致毋須處理即已符合管制標準,藉由加嚴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管制限值,以促使善盡妥善處理責任。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發布日施行,既設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107年7月1日施行。既設對象若需進行工程改善以符合加嚴後之管制限值者,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至110年1月1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的「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對於藉由海放管線排放廢(污)水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妥善操作處理設施或提升處理技術,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進而提升海域水體水質。
有關本次修正內容請參閱環保署新聞專區下載附加檔案(http://enews.epa.gov.tw/enews/fact_index.asp),或於發布日3日後至行政院公報網站(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index.jsp)下載參閱。環保署已規劃針對修正內容舉辦宣導說明會,以利業者及核發機關依新規定辦理。
<若分享內容有侵害您的版權,請來信留言告知,我們會及時版權信息,若是您反對使用,本著對版權人尊重的原則,會儘速移除相關內容。聯絡信箱:service@sanrey.com.tw>
環保署於106年10月20日修正發布「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強化採取海洋放流管線排放廢(污)水至海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操作穩定性及效能,以提升海域環境品質。
環保署指出,部分公共下水道所收集處理之生活污水,因同時有收集截流設施排入之廢(污)水,以及建築物之化糞池未敲除等因素,導致污水處理廠進流原污水之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等水質項目,低於原先設計值甚多,導致毋須處理即已符合管制標準,藉由加嚴懸浮固體、生化需氧量和化學需氧量管制限值,以促使善盡妥善處理責任。新設立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發布日施行,既設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自107年7月1日施行。既設對象若需進行工程改善以符合加嚴後之管制限值者,提出放流水污染物削減管理計畫,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依計畫內容執行,至110年1月1日施行。
環保署表示,本次修正的「海洋放流管線放流水標準」係屬末端管制機制,對於藉由海放管線排放廢(污)水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妥善操作處理設施或提升處理技術,以降低污染物排放濃度,進而提升海域水體水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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