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空氣污染物
- 戴奧辛
戴奧辛(dioxin)為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 POPs) ,具致癌、難分解及蓄積等特性,會長期累積於環境中,並經由食物鏈對人體造成危害。依據國外相關評估研究顯示,戴奧辛對環境所造成危害途徑,係以排放源排放於大氣,經由擴散、沉降而被植物、動物吸收,透過食物鏈而危害人體。因此,針對戴奧辛管制,國際皆以優先管制排放源為主要策略。
環保署為有效管制戴奧辛排放,避免戴奧新產生對人體造成危害,民國 86 年起陸續發布相關行業別排放標準。
- 廢棄物(大型垃圾)焚化爐
-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 煉鋼業電弧爐
- 鋼鐵業燒結工場
- 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 一般性固定污染源
歷經近十年,已將全數固定污染源納入戴奧辛法規管制。在法規制定的進程上,甚至較世界主要國家更為完備。目前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排放標準如表1。
表1、環保署已發布之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
管制對象 | 適用條件 | 排放標準 (ng-TEQ/Nm3) |
施行日期 | |
---|---|---|---|---|
(一)廢棄物焚化爐 | 10t/h以上或300t/d 140px"> 10t/h以上或300t/d | 新設 | 0.1 | 86/8/8 |
既存 | 90/8/8 | |||
(二)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 | 4 t/h以上"width: 140px"> 4 t/h以上 | 新設 | 0.1 | 90/1/1 |
4 t/h以下 | 既存 | 0.5 | 92/1/1 | |
(三)煉鋼業電弧爐 | 無處理規模限制"width: 140px"> 無處理規模限制 | 新設 | 0.5 | 91/1/1 |
既存 | 5.0 | 93/1/1 | ||
0.5 | 96/1/1 | |||
(四)鋼鐵業燒結工廠 | 無處理規模限制"width: 140px"> 無處理規模限制 | 新設 | 0.5 | 93/6/16 |
既存 | 2.0 | 95/1/1 | ||
1.0 | 97/1/1 | |||
(五)鋼鐵業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 無處理規模限制"width: 140px"> 無處理規模限制 | 新設 | 0.4 | 94/10/12 |
既存 | 9.0 | 94/10/12 | ||
1.0 | 95/9/1 | |||
(六)一般性固定污染源 | 無處理規模限制"width: 140px"> 無處理規模限制 | 新設 | 0.5 | 95/1/2 |
既存 | 2.0 | 96/1/1 | ||
1.0 | 97/1/1 |
在排放標準陸續生效及縣市環保單位積極管制之下,全國戴奧辛排放量有明顯下降,91年戴奧辛排放量為 327.5 g-TEQ/ 年,現階段戴奧辛排放量降為 52.6 g-TEQ/年,已減量84%,成效相當顯著。近年縣市環保單位持續查核各類污染源之操作狀況及執行稽查檢測,以有效管制其排放情形,排放量已維持穩定。
分析各業別歷年變化情形,91年因中小型焚化爐及鋼鐵業排放標準尚未生效,此兩業別排放量佔全國最大宗。而中小型焚化爐排放標準於92~93年生效後,焚化爐排放量自91年的 63.6g-TEQ/年,99年已降至4.4 g-TEQ/年。鋼鐵業電弧爐方面,91年排放量高達 178.8 g-TEQ/ 年,經過93年與96年分兩階段標準實施後,96年排放量已降至 17.7 g-TEQ/ 年,減量幅度十分顯著。鋼鐵業燒結工場的排放量方面,97年燒結工場第二階段標準生效,地方環保局亦訂定了地方加嚴標準(99年生效),業者配合改善完成,年排放量由96年的23.0 g-TEQ/年,大幅降低至97年的10.4 g-TEQ/年。此外,98年將機車排放、農業廢棄物露天燃燒排放戴奧辛納入推估,使得排放量涵蓋範圍更加全面。國內歷年戴奧辛排放量與排放結構如圖1。

註:本資料於每年 註:本資料於每年7月底更新前1年資料
圖1、歷年戴奧辛排放量變化
戴奧辛環境監測方面,環保署環檢所於91、 92 年曾對中部地區進行戴奧辛環境空氣監測,其平均濃度為 0.089 pg-TEQ/m3 。自 95 年起,環保署空保處則逐年進行全國性戴奧辛環境監測。 95~102年各空品區監測結果,平均濃度約為 0.029~0.051pg-TEQ/m3 間,較 91、92年監測結果已有降低,且濃度值亦低於日本空氣品質 0.6pg WHO-TEQ/m3 之基準值。歷次監測結果戴奧辛濃度分佈情形如圖2 。

註:本資料於每年3月底更新前1年資料
圖2、歷年環境空氣戴奧辛檢測結
- 重金屬
重金屬污染物具有存在型態多變性、遷移轉化之廣泛性、產生毒性效應之低濃度性、對生物體累積性、對環境危害之持續性及無法完全分解等特性。故重金屬對環境之衝擊可能要比其他一般有害物質更為嚴重、更具潛在危機;尤其最近歐、美等先進國家研究發現汞對人體、環境有相當大危害,並加速管制步伐。環保署近年來也積極針對重金屬中的鉛、鎘、汞及砷進行排放調查,以及針對重大排放源研擬相關管制策略。鉛、鎘、汞、砷等四種重金屬之來源及危害性如表2。
表2、鉛、鎘、汞、砷等四種重金屬之來源及危害性
物種 |
熔點
|
可能分佈型態 | 可能來源 |
危害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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鉛 | 1755℃ | 氯化鉛、氧化鉛、 Pb(g) | 電池產品、塑膠製品、塗料、農製品等。 | 屬於慢性累積性中毒,尤其對於神經、造血及循環系統產生極大危害。 |
鎘 | 767℃ | 氯化鎘、氧化鎘、氫氧化鎘、 Cd (g) | 電鍍工業、 PVC 安定劑 ( 塑膠製品 ) 、塗料、電子工廠等。 | 鎘於生物體內累積性強,會引發貧血、腎傷害、肝病變及新陳代謝等危害、如痛痛病等。 |
汞 | -39℃(沸點357℃) | 氯化汞、 Hg (g) 、氧化汞、甲基汞 | 鹼氯工業、電器用品、日光燈及水銀燈廠等。 | 容易蓄積在人體的腎、肝及腦中。對鹵化汞而言會導致中樞神經疾病,如水俁病等。 |
砷 | 613℃(昇華點) | 氯化砷、氧化砷、硫化砷、 As (g) | 皮革及金屬合金添加劑等。 | 砷的累積可能引發急性中毒,症狀為脫水、循環器官障礙等,如烏腳病。致死劑量為120~200 mg ,無機砷比有機砷毒性大。 |
重金屬之法規管制面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訂有鉛、鎘及其化合物排放標準,另依行業別分別訂有「鉛二次冶煉廠之鉛排放標準」及「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重金屬排放管制相關法規如表3所示。
表3、相關重金屬排放管制相關法規
法規名稱 x"> 法規名稱 | 發布日期 |
危害性
|
---|---|---|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81/04/10 | ◎ 鉛及其化合物:10 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1 mg/Nm3 |
鉛二次冶煉廠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81/08/28 | ◎ 鉛及其化合物:10 mg/Nm3 |
廢棄物焚化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 95/12/25 修正發布 | 96年1月1日(含)以後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 (一) 處理量未達4公噸/時 ◎ 鉛及其化合物:0.5 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0.04 mg/Nm3 ◎ 汞及其化合物:0.05 mg/Nm3 (二)處理量4公噸/時以上 ◎ 鉛及其化合物:0.2 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0.02 mg/Nm3 ◎ 汞及其化合物:0.05 mg/Nm3 96年1月1日前設立之廢棄物焚化爐 (一)處理量未達4公噸/時 ◎ 鉛及其化合物:0.5 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0.04 mg/Nm3 ◎ 汞及其化合物:0.1 mg/Nm3 (二)處理量4公噸/時以上 ◎ 鉛及其化合物:0.2 mg/Nm3 ◎ 鎘及其化合物:0.02 mg/Nm3 ◎ 汞及其化合物:0.05 mg/Nm3 |
歷年重金屬(鉛、鎘、汞、砷)排放量如表4,102年之重金屬鉛、鎘、汞、砷年排放量分別為 13.88 公噸、0.84公噸、1.87公噸、3.69公噸,其中以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為主要排放業別。此外,101年度新增納入燃煤蒸汽鍋爐、瀝青拌合等業別之排放量,使得排放量涵蓋範圍更加完整,故推估量較以往高。
表4、歷年重金屬排放量
重金屬 | 年度排放量(公噸 / 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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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 | 95年 | 96年 | 97年 | 98年 | 99年 | 100年 | 101年 | 102年 | |
鉛 | 8.99 | 9.16 | 9.83 | 10.09 | 9.43 | 10.25 | 10.37 | 15.87 | 13.88 |
主要排放業別(102年該業別佔全國排放比例):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31.4%)、燃煤蒸汽鍋爐 (27.8%)、電弧爐 (16.9%) |
|||||||||
鎘 | 0.94 | 0.97 | 1.05 | 1.01 | 0.88 | 0.85 | 0.83 | 0.88 | 0.84 |
主要排放業別(102年該業別佔全國排放比例):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45.2%)、電弧爐 (13.4%)、水泥窯 (9.1%) |
|||||||||
汞 | 1.31 | 1.30 | 1.34 | 1.40 | 1.31 | 1.41 | 1.45 | 1.85 | 1.87 |
主要排放業別(102年該業別佔全國排放比例): 水泥窯 (19.7%)、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18.7%)、集塵灰高溫冶煉設施 (14.8%)、燃煤蒸氣鍋爐(10.7%) |
|||||||||
砷 | 3.85 | 3.78 | 4.35 | 4.02 | 3.96 | 4.00 | 3.75 | 4.20 | 3.69 |
主要排放業別(102年該業別佔全國排放比例): 燃煤發電及汽電共生鍋爐 (62.7%)、水泥窯 (15.0%) |
資料更新日期:106.10.30
資料連結:https://air.epa.gov.tw/Stationary/Harmful_main.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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