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環署空字第1060066697號
主 旨:修正「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 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十七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附表。
署 長 李應元
附表
移動污染源依油(燃)料之種類成分與數量徵收之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如下表:
油(燃)料種類 費率(元/公升)
車用汽油 0.3
車用柴油 0.4
備註
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等再生能源,按其所含油類容量之比例及應繳交費率計算其所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額度。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http://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93263&log=detail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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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燃)料種類 費率(元/公升)
車用汽油 0.3
車用柴油 0.4
備註
酒精汽油及生質柴油等再生能源,按其所含油類容量之比例及應繳交費率計算其所需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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